公司类型
海外离岸公司
公司注册法律
公司注册法律依民法;1927年制订之公司法第32条;商业代码以1997年更改后为准。
注册资本
巴拿马政府对其离岸公司的注册资本并没有限制,但是一般做法是采用10,000美元作为最少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可划分为100股每股100美元。
股东
4最少两名股东,而且必须为自然人,但是没有国籍上的限制。巴拿马公司可选择发行记名或不记名股票。
董事
4最少需有三名董事。董事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而且没有任何国籍上的限制。
管理人员
每家公司都要委任一名主席(President),一名财务秘书 (Treasurer) 及 一名公司秘书。他们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而且一个人可出任多于一个职位。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必需位于巴拿马。
注册代理
巴拿马法规要求每个巴拿马公司必须有一个注册代理,注册代理必须为巴拿马境内的法律公司或律师。
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必须有SA、GMBH、CORP等含有"有限责任(limited liability)" 意思的字眼,但不能使用Limited或LTD ,另除非经过特许,否则公司名称不能出现 BANK、TRUST、MUTUAL
FUND、INSURANCE,或是Reinsurance 等字眼。
税务要求
巴拿马采用属地主义之课税方式,公司只要在巴拿马当地没有任何营业行为,不管公司每年实际有多少利润盈余,当地政府皆不会再加以课征任何税。即使在当地设立办公室,操盘全世界财务运作,例如L/C、T/T只要牵涉到国外,不含巴拿马境内之利润,亦无需课税,故而吸引很多国际上知名大公司在此设立境外公司,用以收款并负责营收、开立发票之事宜。
隐密性
在巴拿马登记设立的境外公司,享有高度的隐密性,公司股东名册完全不对外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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