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离岸公司概述
(一)离岸公司的内涵
离岸这种现象最早出现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由于在离开美国海岸的岛上进行国际贸易,相对于在美国内地贸易的税负与法律责任较低,美国商人喜欢在这类岛屿上进行国际贸易。随着经济、贸易全球化的发展趋势,离岸专指在投资与金融活动中,资金来源地与经营地分离的这种形式。“离岸”一词从字面上可以理解为离开岸边。离岸最初指的是投资者在本国境外可以得到更好的税收优惠措施,并且境外地区的法律环境比较宽松有利于投资,因此投资者将资金投到本国境外的地区。自上个世纪中后期开始,一些国家为了鼓励海外投资者投资和提升本国经济,通过法律规定了比较宽松的经济优惠政策,允许本国或者国外的投资者在具有经济优惠的地区投资设立公司,从而形成了一些经济政策特别宽松的地区。[2]
投资者将公司的设立地和营业地分别设立在不同国家,并将大部分资金投在营业地,也就是说营业地持有投资者公司的全部资金或者资产。在大多数情况下公司的营业地与公司的设立地一般没有经营往来。同样的,投资者的公司还可以在第三国有投资,公司的资产或者资金存在于公司的营业地与第三国之间,并且在这两地进行经营往来。然而投资者将投资交易数据记录在公司的设立地与第三国之间,也就是说在营业地与第三国之间的交易却记录为设立地与第三国之间的交易。以上的内容是《OECD直接投资基准定义》关于离岸公司的相关描述。[3]离岸公司的定义还没有统一的规定,由于各国经济发展的形势不同,各国对于离岸公司的定义也不尽相同。我国有许多学者对离岸公司有不同的定义。有的学者认为,“离岸公司主要指公司已经是在一个避税地活动,但是在避税地之外的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这类公司。”[4]有的学者认为,“离岸公司指的是公司已经在住所地注册,但是公司又在住所地之外注册成立的这类公司。”[5]
(二)离岸公司的避税
离岸公司的数量呈增长趋势,主要是由于离岸公司为投资者提供了能够实现商业目的的各种便利条件。离岸公司运用公司的原注册地与离岸避税地之间在法律、税收优惠方面的差异,通过正当合法的方式谋求公司的最大利益。投资者为了实现合理避税这一目的成立离岸公司,进而吸引投资者投资。世界各地的离岸地域都实行离岸公司在税负方面的不同优惠措施,离岸公司仅仅缴纳很低的年费就可以了。因此离岸公司的经营利润可以无限制地扩张,进而降低公司应缴纳的税负。从全球来看,比较典型的离岸法域有: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等{3}。
目前,全世界存在上百万家的离岸公司,且离岸公司的数量呈现逐年上涨的趋势。离岸公司虽然促进了国际投资贸易的发展,但其在投资经营上存在一些问题。离岸公司注册非常简便,费用低廉,投资者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到注册地注册离岸公司即可。因此有些投资者将离岸公司作为国际洗钱的工具、避税的天堂。投资者选择离岸公司的方式进行经营活动,可以通过利用控股或金融中介公司、利用设在避税港的进出口贸易公司中转截留利润、或不分配避税港子公司利润的方式避税。避税地的税收优惠措施吸引了国内的投资者到避税地设立离岸公司,离岸公司的避税行为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其避税行为使相关高税国的税收大量流失,严重损害了国家财政的税基,影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律,扰乱了市场秩序,从而使市场主体无法进行公平、公正、公开的经济活动,促使其他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威胁世界经济稳定。世界上一些国家或区域有的采取了低税率或者零税率的措施来吸引投资者,有的税收制度相对其他国家比较保守,有的在税收的征收管理等运作方面缺乏透明性,有的不能同其它国家进行税收方面的信息交流,以上这四点是OECD列举的识别有害税收优惠制度的关键因素。[6]以上谈到的离岸公司在一定程度上都存在这几种有害的税收制度。某个离岸地域以优惠的政策吸引投资者进行投资,相对的其它离岸地域也能够使用相同的优惠政策或者更加优惠的减免税收政策来吸引投资者投资,这使得离岸地域之间的税收竞争加剧。同样的,在岸国家为了保障本国的财政收入增多,避免大量的资金外流,也不得不提出较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样离岸法域之间、在岸国家与离岸法域之间的税收优惠竞争加剧了国际间的恶性税收竞争。
三、FATCA对离岸公司的影响
自从上个世纪后期以来,离岸公司在国际投资和国际贸易方面十分活跃。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等离岸法域分别建立了诸多具有宽松政策的经济区,使得各个离岸公司在相关地区能够享受优惠的税收政策。鉴于离岸公司的特性,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控制其避税问题。这对世界各国来说是有待彻底根治的问题。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合理义务,也是公民享有社会权利的基本条件,公民的权利、公民的义务以及公民的责任必须均衡。如果公民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失衡,将动摇社会的稳定性,使公平、公正、合理的税制无法实现。美国公民、居民的离岸避税问题已经造成了对守法公民依法纳税的不公平对待。FATCA已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FATCA可对公民公平、公正、合理承担纳税责任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第一,投资者避税的主观原因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然而,避税意味着纳税人直接经济利益的损失。随着全球经济的迅猛发展,投资者运用离岸公司得以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投资者出于其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需要降低税负,实施比较“安全”和“保险”的避税行为,而立法者由于自身的局限性,没有预见到离岸公司的避税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其主要体现在税法制度的漏洞以及其所具有的滞后性。美国颁布的FATCA要求对设立在美国本土的非美国本土的离岸公司进行申报。如果金融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协议或不按规定履行申报义务,美国政府将实施制裁,对该机构在限期之后取得的来源于美国的非主动营业性付款征收30%的预提代扣所得税。这样能够防止金融机构隐瞒离岸公司的相关信息,缩小法律规定与实际运作间的差距,进而减少投资者在设立离岸公司过程中利用法律漏洞的机会。这有利于税收的公开、公平、透明,防止投资者以形式上不违法作为屏障,从而达到少缴税或不缴税的目的。
第二,世界各国的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税收,财政收入增加,投入到公共设施建设的政府支出就会增多,社会福利范围就会增大。纳税人通过避税行为来减轻自身的税负,导致纳税人所在国的财政收入大幅度地减少,进而减少了国家行使公共职能所提供的物质保证。美国出台FATCA,规定所有美国金融机构,鉴别并披露其“美国账户”持有人和成员,并按要求向美国国税局报告“美国账户”持有人的详细信息并承担代扣代缴义务,进一步预防离岸公司的避税现象,防范投资者钻法律的漏洞,使应征税额与实际征税额度一致,可防止税款的大量流失造成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与此同时,还可以提升税收相关法律的权威性。如果纳税人通过避税行为来获得不正当的利益,这种利益来源得不到法律约束,让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完善税收制度,则使之更加复杂,必然税收成本增加。因此,FATCA可以防止离岸公司避税,保证税收收入,平衡税收权益。
第三,公平理念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中都有体现。在税收原则方面,税收公平原则被世界各国所认可,该原则成为税收原则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税收公平主要指的是国家在征税时需要按照纳税人的自身能力来征税,在同等的纳税条件下纳税人的税负是相同的,在不同的纳税条件下纳税人的税负是不同的。由于离岸公司的避税行为使投资者减轻税负,让相同条件下的缴纳完整税款的其他投资者处于不利地位,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所要求的内容。FATCA的相关内容减少了离岸公司避税的机会,保证了各类投资者之间的税负公平,维护了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秩序。FATCA完善了税收相关的法律制度,通过法律手段来保障纳税人之间的合法地位,进而摆正了纳税人对税负分配的观点,保障了税收公平原则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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